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今年以来,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通过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增强了源头治理的有效性和监管执法的震慑力。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黔西市某橱柜经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10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黔西市某橱柜经营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黔西市某橱柜经营店销售列入目录但未取得强制性认证产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4月13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黔西市某橱柜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无法提供3C强制性认证证书。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金沙县肖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23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金沙县肖某某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肖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金沙县某酒店用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中餐炒菜灶)案
2023年3月23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金沙县某酒店用品经营部销售的中餐炒菜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金沙县某商贸百货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23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金沙县某商贸百货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织金县某消防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家用燃气报警器)案
2022年12月23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织金县某消防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燃气报警器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织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毕节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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