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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评论员 毕陆名
股权激励,是一种让上市公司的核心员工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从而与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公司的业绩和价值的有效机制。这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规律的激励方式,也是一种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
但是,如果股权激励变成了利益输送,为特定人员搞“定向福利”的工具,那么就完全失去了其本意和价值,甚至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这样的股权激励,真的能起到激励公司业绩提升的作用吗?
新大正(SZ300079,股价14.4元,总市值32.8亿元)近日公告称,调整2021年和2022年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据了解,新大正调整前的业绩考核目标,均以2020年度数据为基数,2023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需分别增长200%、280%、360%,净利润需分别增长150%、210%、280%;调整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度数据为基数,2023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需分别增长20%、50%、90%;净利润需分别增长0%、30%、75%。
简单计算不难发现,此次公司对两期股权激励考核目标下调幅度非常之大。而且,这两期激励计划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比分别为54.66%、72%,其中总裁刘文波一人就占了两成多。
上述调整方案,在深交所看来显然有问题。深交所火速下发了关注函,要求新大正说明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前期考核指标设置是否审慎、合理;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是否仍然具有充分的激励效果;是否存在通过降低业绩考核要求向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新大正自称,本次调整方案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因素并不能成为其调整业绩考核指标的充分理由。
笔者认为,新大正这样搞股权激励,真能起到激励上市公司的业绩提升吗?或许只是打着股权激励的幌子,为特定人员谋取额外利益罢了。这样做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消耗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公信力和正当性。笔者希望新大正能够认真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对其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合理调整,真正做到以业绩为导向,以激励为目的,以公平为原则。这才是股权激励应有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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