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关联交易议案
(资料图)
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公司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
对公司接受的财务资助进行展期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审
核意见:
根据公司内部授权,经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之前批准,公司间
接控股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于2022
年11月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光大控股(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控江苏”)向公司提供了人民币5.39亿元借款,期限不超过3个
月,年利率为3.65%。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未向光控江苏偿还的借
款本金为4.39亿元。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经友好协商,
公司和光控江苏将就未偿还的4.39亿元借款本金(以下简称“财务资
助”)进行展期,年利率为6%,展期期限为3+3个月(即展期至2023
年5月31日,此后经光控江苏单方面同意,可以再展期至2023年8月31
日)。同时,公司将以自身所持有的珠海安石宜颖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220,000,000.00元份额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嘉宝实业集团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光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接受的财务资助进行展期并由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为公司自身的该笔债务提供相应质押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旨在满足
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借款年利率符
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
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后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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